"公司活动中想举办奖品抽奖,法律上可以吗?" "SNS营销活动的奖品有上限金额吗?"
企业实施奖品抽奖时,必须遵守日本的奖品标示法。违反会导致罚款或社会信用受损。
本文将详细解说奖品抽奖的法律规则。
本文基于以下官方信息来源:
消费者厅(官方):
公平交易委员会(官方):
重要: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提供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针对具体案件,请务必咨询消费者厅、公平交易委员会或精通奖品标示法的律师。
正式名称: 不当奖品类及不当标示防止法(昭和37年法律第134号)
目的:
管辖: 消费者厅·公平交易委员会
奖品标示法中的"奖品"需满足以下3个要件:
为了诱导顾客
由事业者提供
经济利益
属于奖品的例子:
不属于奖品的例子:
奖品大致分为3种,各有不同的规制。
定义: 以商品·服务购买者或使用者为对象,通过抽签等偶然性提供奖品。
法律依据: 昭和52年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第3号"关于通过抽奖提供奖品类的事项限制"
例子:
奖品上限金额:(根据消费者厅官方信息)
| 交易价额 | 奖品最高额 | 总额上限 |
|---|---|---|
| 不足5,000日元 | 交易价额的20倍 | 抽奖销售预定总额的2% |
| 5,000日元以上 | 10万日元 | 抽奖销售预定总额的2% |
具体例子:
注意事项: 也需同时满足"总额上限2%"。
定义: 由多个事业者共同实施的抽奖。
法律依据: 昭和52年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第3号"关于通过抽奖提供奖品类的事项限制"
例子:
奖品上限金额:(根据消费者厅官方信息)
| 交易价额 | 奖品最高额 | 总额上限 |
|---|---|---|
| 无限制 | 30万日元 | 抽奖销售预定总额的3% |
比一般抽奖宽松的理由: 由多个事业者共同进行,不会只有特定事业者获得优势。
定义: 不以购买商品·服务为条件的抽奖。
法律依据: 不属于奖品标示法规制对象(因为不以购买为条件)
例子:
奖品上限金额:(根据消费者厅官方信息) 无限制
理由: 不以购买为条件,不构成不当的顾客诱导。
注意: "购买者中奖概率2倍"等属于一般抽奖,为规制对象。
违反例子: 从购买1,000日元商品的人中抽奖赠送"20万日元旅游券"
理由:
正确应对:
违反例子: 抽奖销售预定总额1,000万日元的活动,奖品总额300万日元
理由:
正确应对:
违反例子: 标示"全员获奖!",但实际上只有部分人通过抽奖获奖
理由:
正确应对:
违反例子: "通常价格10,000日元→特价3,000日元",但没有以通常价格销售的实绩
理由:
正确应对:
奖品标示法适用: 不适用(不是为了诱导顾客)
例子:
注意事项:
奖品标示法适用: 非营利目的则不适用
例子:
注意事项:
奖品标示法适用: 不适用
例子:
法律依据: 不当奖品类及不当标示防止法(奖品标示法)
措施命令(奖品标示法第7条):(根据消费者厅官方信息)
课征金(奖品标示法第8条):
例子: 年销售额1亿日元商品的违反 → 课征金: 1亿日元 × 3% = 300万日元
故意违反(第36条):
法人处罚(第37条): 法人也可处以3亿日元以下罚金
优点:
设计例子: "无论是否购买商品,任何人都可应征"
1,000日元以下商品: 奖品上限为20,000日元
5,000日元以上商品: 奖品上限为100,000日元
策略: 准备多个中等金额奖品,而非1个高额奖品
多家企业共同实施的话:
不确定时:
A: 基本上可以,但需注意:
A: 根据情况而定:
A: 法律上无义务,但强烈建议明示:
A: 是的,只要是事业者就是对象。
A: 如果对象是日本国内消费者,适用日本的奖品标示法。
奖品抽奖的法律要点:
规制对象:
奖品种类与上限:
违反风险:
安全实施方法:
遵守法律的同时,实现公平且热闹的抽奖吧!
免责声明: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提供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针对具体案件,请务必咨询律师或公平交易委员会。